(2015)宁刑执字第1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田建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建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0026号罪犯田建成,男,汉族,高中文化,1964年3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泰刑初字第0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建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退出赃款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田建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田建成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财产刑未履行,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建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财产刑未履行、赃款未退出,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建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郭正道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