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解莉莉与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袁春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解莉莉,袁春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1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东首南侧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振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莉莉,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解洪宾,系解莉莉父亲。委托代理人:解松,系解莉莉弟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春田,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上诉人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解莉莉、袁春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的作出(2015)淮民一初字第0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44元,减半收取1822,由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启虎审 判 员 罗正环代理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