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执民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吴达灯与平湖市九安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达灯,平湖市九安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2754号申请执行人:吴达灯。被执行人:平湖市九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孔祥根,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2754号申请执行人吴达灯与被执行人平湖市九安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283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平湖市九安箱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1283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吴达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平湖市九安箱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275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达灯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九安箱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