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上海冶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樊中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冶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樊中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冶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樊中近,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了上海冶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樊中近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樊中近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王 艾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顺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