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博太建材有限公司,信阳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燕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72号原告信阳市博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胜,董事长。被告信阳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庭富,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燕善,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博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燕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在庭外调解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博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6元,减半收取581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存琴审 判 员 潘 涛人民陪审员 彭本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