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朱志田,廊坊市安次区首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家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委托代理人朱志田,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单位分得40平米楼房,2009年2月27日按揭购买了长富吉第2-1-304室85.67平米楼房,随后2010年4月22日将40平米房卖了20万元偿还房屋贷款,取得了完全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期间原告报考了成人教育三年商务英语,白天上课晚上上班,一直处于紧张打拼状态,直到××××年××月××日才生育女儿王某乙,被告不在乎原告的付出,自己没有固定工作及各项保险,被告自己挣钱自己花,并且对原告实施冷暴力,综上我方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夫妻价值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婚生女王某乙(××××年××月××日)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四、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婚生女出生后,家庭日常支出均由我支出;照顾孩子上下学也是由我负责;原告未支出家庭开销;孩子课外学习所需费用均由我支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女王某乙,夫妻感情较好,原告以被告婚后不在乎原告的付出,并且对原告实施冷暴力,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廊坊市安次区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一女,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原、被告均应珍惜相互的夫妻感情,各自克服自己的缺点与不足,相互包容,互敬互爱,不失为一个美好的家庭,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有明显过错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夫妻感情未到达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