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非执裁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广非执裁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地址廊坊市广阳道39号。2015年12月23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廊国土资罚字(2015)第026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9月18日送达当事人,现尚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俊英审 判 员 吴丽红代审判员 石 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