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伟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伟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40-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伟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钊文。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三水市大塘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启添。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原广东省三水市大塘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成兴。中国建设银行佛山三水支行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三法民贰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佛山三水支行的申请,本院以(2003)三法执壹字第421号立案执行。现根据债权受让人佛山市三水伟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并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建筑工程公司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之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伟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申请停止评估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1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志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