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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习某某与王某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70号申请执行人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习某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款为418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履行能力,故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7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王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供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保江审判员  黄清艳审判员  付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