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印书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印书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3132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万达广场D区20号。负责人卜兵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栋,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科柯,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印书红,男,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北塘区,现住无锡市。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印书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