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荣前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荣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416号罪犯韦荣前。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贺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荣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日交付执行。罪犯韦荣前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韦荣前减刑一年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韦荣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韦荣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3.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荣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荣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