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与石奇武、常聪、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石奇武,常聪,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冯河,行长。被执行人石奇武,男,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常聪,女,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伟。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行与石奇武、常聪、吉林省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