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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拓旭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北乾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拓旭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乾兴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506号原告武汉拓旭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715室。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乾兴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宜城市经济开发区宋玉四路。法定代表人:王继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克虎,宜城市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拓旭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乾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拓旭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纠纷解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拓旭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7元,减半收取763.5元,由原告武汉拓旭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守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