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湘江与被告王卫军、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湘江,王卫军,张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386号原告:王湘江。委托代理人:王军涛,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卫军。被告:张小梅。原告王湘江与被告王卫军、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卫军、张小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湘江撤回对王卫军、张小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邓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