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潘甲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甲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刑初字第388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甲某,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炎陵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4日被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甲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间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被告人潘甲某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副驾驶座乘坐被害人刘某)从醴陵市城区沿106国道驶往醴陵市南桥镇方向,当日5时2分途经106国道1759公里地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驶出道路外侧翻,造成车内副驾驶座被害人刘某当场死亡,村民柯四毛家树木、房屋、电信局通信光缆、公路局标牌、绿化树木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潘甲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潘甲某于2015年6月9日主动到醴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甲某与被害人刘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甲某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书证: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肇事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研究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到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的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复印件;2.证人黄某某、潘乙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甲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甲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潘甲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潘甲某系过失犯罪,属于犯罪较轻,且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潘甲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甲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跃进人民陪审员 罗祥迪人民陪审员 唐日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晏晓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