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杨德先与张士明、王淑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先,张士明,王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先,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张士明,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淑杰,女,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执行杨德先与张士明、王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