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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中刑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海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海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楚中刑执字第1102号罪犯海明,男,回族,文盲,宁夏平罗县人。现在楚雄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作出(2004)昆铁中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海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4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2009年8月28日、2010年12月1日、2012年3月5日、2013年6月20日、2014年9月15日,经本院5次裁定共减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楚雄监狱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海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海明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2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海明系老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海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先审判员  冯 艳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