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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国庆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庆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413号罪犯刘国庆。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桂市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林、欧淑华经济损失人民币1282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25日交付执行。2012年9月1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2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刘国庆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刘国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2年5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9.9分。该罪犯家属于2010年5月13日将赔偿金人民币12828元赔付受害者家属。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国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1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