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乔××与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乔××。被执行人郎××,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乔××与被执行人郎××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000元,已执行标的12670元,未执行标933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