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恢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守凯、井光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守凯,井光礼,窦学军,李长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恢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魏守凯。被执行人井光礼。被执行人窦学军。被执行人李长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06)临商初字第68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