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贺喜与被执行人史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贺喜,史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邵贺喜,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史辉,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5)涿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乔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