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饶正明、成兴琼与权立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正明,成兴琼,权立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饶正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宋富新,男,北川擂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成兴琼,女,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宋富新,男,北川擂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权立双,女,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色永,北川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正明、成兴琼诉被告权立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正明、成兴琼撤回对被告权立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饶正明、成兴琼负担。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