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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一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汪青与芜湖市中凯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青,芜湖市中凯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1461号原告:汪青,女,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祁门县,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刘腾腾,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中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施书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继俊,公司经理。原告汪青与被告芜湖市中凯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青委托代理人刘腾腾,被告芜湖市中凯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继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日,原告受聘到被告处担任店长职务。入职前,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月工资为7000元,但被告拒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拒绝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9月,被告开始以各种理由强迫原告离职,2014年10月,原告被迫离职。现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据如下:1、劳动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符合起诉条件;2、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中凯酒店内部通函,芜湖中凯酒店会议接待EO单、中凯酒店会议合同、月工资收入证明及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5)弋民一初字第00830号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自2014年7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月工资为7000元及被告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系主动提出离职,其自动离职后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原告入职申请了社保补助,其工资构成中含各类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针对其抗辩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据如下:1、入职员工合同签订确认表、工作交接表各一份,证明被告与员工陆续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2、工资发放表一份,证明原告月基本工资1800元的事实。经当庭举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均无异议;对原所举证据3质证意见为不能证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质证意见为入职员工合同签订确认表真实性有异议,对交接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被告所举证据2质证意见为原告工资组成部分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有其他组成部分,同时被告对原告工资每月7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2,由于对方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举证据3及被告所举证据1、2,本院经审查结合本案案情对其真实性予以综合认定。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及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7月原告入职被告单位担任店长一职,2014年10月15日原告自动离职,期间原告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2014年8月至10月被告发放原告保险补贴共计1600元。2015年9月28日,原告向芜湖市弋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为原告补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各类社会保险。2015年11月4日,芜湖市弋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被告于该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补缴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原告需退还被告支付的社保补贴合计1600元,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入职,2014年10月离职,被告已支付原告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被告提供的工资发放表中明确显示原告的工资中含有社保补助,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有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青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果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