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任红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红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400号罪犯任红江。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红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任红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1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2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任红江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任红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任红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3年2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0.7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红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红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30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