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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铨与施仁淼、刘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铨,施仁淼,刘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陈铨,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公务员,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施仁淼,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公务员,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刘文英,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公务员,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铨与被执行人施仁淼、刘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施仁淼、刘文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刘文英所有的座落在古田县城西街道康城世家1幢4号店面(另案),申请执行人按照比例参与分配,受偿了部分债权。另外,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文英所有的座落在古田县城西街道康城世家1幢7号、8号店面,现正处于评估及处置阶段。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施仁淼、刘文英所欠债务数额较大,在本院涉案多起,其房产正在处置阶段,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能容代理审判员  陈承伟代理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