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唐庆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庆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360号罪犯唐庆喜。现在广西柳城监狱服刑。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马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庆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83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庆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11月29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427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庆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唐庆喜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庆喜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22.60分,并获2013年度优秀学员;2014年度监狱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唐庆喜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庆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庆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五天(刑期至2015年1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审 判 员 蔡明代理审判员 段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