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法执字第03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小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765号申请执行人高小强,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济源市,证件号码410881198302015537。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地址济源市沁园路南段御驾综合办工楼。法定代表人刘捷。其他执行人李东东,地址济源市思礼镇西宋庄村。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高小强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济民一初字第0340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高小强案款1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济法执字第037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振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家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