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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诚江钢管租赁站申请执行郭松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诚江钢管租赁站,郭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诚江钢管租赁站。经营者唐万勇,男被执行人郭松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南充市高坪区诚江钢管租赁站与郭松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松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诚江钢管租赁站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松柏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南充市高坪区诚江钢管租赁站申请执行郭松柏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154861元债权,在被执行人郭松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诚江钢管租赁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