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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被告金某某,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陈晓彦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