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被告金某某,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陈晓彦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