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易勇波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勇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395号罪犯易勇波。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8)佛中法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勇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炳友等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4042.57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6日交付执行。罪犯易勇波曾于2011年10月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次,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易勇波减刑一年五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易勇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勇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9.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勇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勇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炳友等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4042.57元并与同案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