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同江市四丰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江市泰枫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四丰米业有限公司,同江市泰枫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四丰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德强,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同江市泰枫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平,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同江市四丰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江市泰枫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4)同商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红伟审判员 谢兴军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清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