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冬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1329号原告李冬。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负责人韦海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跃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分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