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刑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莫国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国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刑执字第948号罪犯莫国栋,现在广西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了(2012)金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国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被告人莫国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了(2013)河市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3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1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94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莫国栋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莫国栋减刑十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国栋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底止,共获奖励分93.99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国栋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但无证据证实其已履行附加罚金人民币50000元,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国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艳芬审 判 员 黄国斌代理审判员 贺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德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