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执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睿与黄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睿,黄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1669号申请执行人李睿,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黄丽英,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睿与被执行人黄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4183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丽英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李睿欠款人民币50000元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黄丽英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丽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418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世伟执行员 陈绍坚执行员 王国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