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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5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宫瑞恒与陈香香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瑞恒,陈香香,敦煌市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3462号原告宫瑞恒。被告陈香香。被告敦煌市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七里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东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宫瑞恒与被告陈香香、被告敦煌市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宫瑞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宫瑞恒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宫瑞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1元,由原告原告宫瑞恒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