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叶某,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欲与被告叶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子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