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现民与内丘县振兴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现民,内丘县振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王现民,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蝉房乡。被执行人内丘县振兴煤矿,住所地内丘县。法定代表人:张志群,系该矿矿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存放于内丘财政局的被执行人内丘县振兴煤矿所属财产10071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