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现民与内丘县振兴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现民,内丘县振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王现民,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蝉房乡。被执行人内丘县振兴煤矿,住所地内丘县。法定代表人:张志群,系该矿矿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存放于内丘财政局的被执行人内丘县振兴煤矿所属财产10071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