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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管清华与河南省齐力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清华,河南省齐力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537号原告管清华,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河南省齐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曲沟镇永定村。法定代表人蔡天喜,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17247657-4。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清华与被告河南省齐力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清华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清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涛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赵 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甄 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