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董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0256号罪犯董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沭刑初字第0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董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宿中刑二终字第006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中对被告人董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判处上诉人董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董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立 龙审 判 员 郭 正 道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