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满志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满志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577号罪犯满志强(自报已查实)。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007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满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1日交付执行。罪犯满志强曾于2011年6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满志强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满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满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省积极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3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9.03分。罪犯满志强户籍所在地的桂平市白沙镇景德村民委员会、桂平市司法局白沙司法所、桂平市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满志强的身份与桂平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登记的满志强身份证号××)一致。本院认为,罪犯满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满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