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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2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豪邦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德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豪邦塑胶有限公司,丁德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590-1号申请执行人晋江豪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罗额,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德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豪邦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德注(2014)晋民初字第267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69万元及利息。现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