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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开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铁民诉洛阳市三鑫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民,洛阳市三鑫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989号原告王铁民。委托代理人赵五星,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三鑫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茂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民诉被告洛阳市三鑫热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民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铁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铁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由原告王铁民承担。审判员  李瑞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来亚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