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4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姜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姜洪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567号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孙武,理事长。被告:姜洪文,男,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姜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凯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辛 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玉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