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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张润波、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简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张润波,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简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3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10号。负责人:杨铁军。被告:张润波,女,住长春市。被告: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超达创业园21栋法定代表人:冯万举。被告:吉林省简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88号法定代表人:徐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张润波、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简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高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