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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笪军与刘红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笪军,刘红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笪军。被告刘红刚。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笪军撤回对被告刘红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笪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音音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