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温继泽申请执行肖由训、黄凤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继泽,肖由训,黄凤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温继泽,男,44岁,住福建省泰宁县。委托代理人温继兰,女,50岁,住福建省泰宁县。被执行人肖由训,男,52岁,住福建省泰宁县。被执行人黄凤仪,女,50岁,住址同上。温继泽与肖由训、黄凤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继泽根据泰宁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泰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2015年7月27日、8月12日、10月27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肖由训、黄凤仪的银行存款,并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肖由训、黄凤仪除肖由训所有的坐落在泰宁县朱口镇朱口瑶上村1幢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泰朱口镇(2007)007】外暂无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现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肖由训的上述房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由训、黄凤仪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温继泽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案件审限内未能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30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6034元。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求忠审 判 员  李家永代理审判员  吴清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长春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