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小卫、李小庄、李拥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卫,李小庄,李拥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金初字第00311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祝兴金,该社理事长。被告李小卫,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庄,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拥爱,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小卫、李小庄、李拥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佰平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