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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瑞娟与被执行人王祥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瑞娟,王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开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董瑞娟,居民。被执行人:王祥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王祥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董瑞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山传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