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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蓝建敏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蓝建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7131号罪犯蓝建敏。现在广西柳城监狱服刑。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上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建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南市刑抗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上林县人民法院(2013)上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蓝建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11月29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404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蓝建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蓝建敏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蓝建敏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87.9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蓝建敏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蓝建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建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朝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