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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庞超康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超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399号罪犯庞超康。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廉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超康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罪犯庞超康曾于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庞超康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庞超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庞超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6.7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庞超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超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搜索“”